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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事项内容 | 结婚登记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服务对象 | 结婚登记当事人 |
申请条件 | 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双方均无配偶;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
申请材料 | 结婚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本人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 型复印件各一份);现役军人应提交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并持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士兵证)(原件及A4 型复印件各一份); 2.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现场亲自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提供三张大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粘贴尺寸150px×100px); 4.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1)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和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需加盖户籍保管部门印章)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2)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注:证明材料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和目前的婚姻状况必须一致。 |
办理流程 |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民政局婚姻登记窗口提出申请。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第三步:申请人领取结婚证。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时限 | 即到即办 |